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数据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
第二章 数据安全治理
第十一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指定数据安全归口管理部门,作为本机构负责数据安全工作的主责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制定数据安全管理原则、规划、制度和标准;
(二)组织建立和维护数据目录,推动实施数据分类分级保护;
(三)组织开展数据安全评估和审查;
(四)统筹建立数据安全应急管理机制,组织开展数据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与处置;
(五)组织开展数据安全宣贯培训,提升员工数据安全保护意识与技能;
(六)建立和维护内部数据共享、外部数据引入、数据对外提供、数据出境的统筹管理机制,牵头对外部数据供应商进行安全管理,统筹大数据应用、数据共享项目的安全需求管理;
(七)向党委(党组)、董(理)事会、高管层报告数据安全重要事项;
(八)其他须统筹管理的数据安全工作事项。
- 制定机关
- 金融监管总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