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 第九条独立法条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九条地名命名、更名公告应当包括标准地名及其罗马字母拼写、所属政区、位置描述、批准机关、批准时间等内容。 地名命名、更名公告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发布,并在国家地名信息库发布。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