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 第八条独立法条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八条第八条地名命名、更名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向社会公告。 对于需要重新报送备案或者补正备案材料的,公告时限自收到重新报送备案或者补正备案材料之日起计算。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