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七条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对备案主体和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备案主体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指导地名批准机关重新报送;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指导地名批准机关补正。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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