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 第七条独立法条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对备案主体和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备案主体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指导地名批准机关重新报送;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指导地名批准机关补正。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