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六条地名命名、更名备案应当通过国家地名信息库填写备案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的电子文本: (一)备案报告; (二)地名命名、更名批复文件; (三)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申请书以及相关报告。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