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

地名命名、更名备案应当通过国家地名信息库填写备案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的电子文本: (一)备案报告; (二)地名命名、更名批复文件; (三)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申请书以及相关报告。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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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