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条第四条不以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作地名,但是地名命名所用的字、词与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不存在特定联系的除外。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