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 第三条独立法条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条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人名应当包括: (一)本名以及其别名、化名等; (二)文艺作品中的人物角色名称。 但是地名命名所用的字、词与人名不存在特定联系的除外。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