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有权受理备案的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地名批准机关未按时报送备案的,应当进行督促。经督促仍不报送备案的,由国务院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地名批准机关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通知该地名批准机关,限期报送。 地名批准机关为其他有关部门的,有权受理备案的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
- 制定机关
- 民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有权受理备案的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地名批准机关未按时报送备案的,应当进行督促。经督促仍不报送备案的,由国务院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地名批准机关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通知该地名批准机关,限期报送。 地名批准机关为其他有关部门的,有权受理备案的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