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设立标志、派生命名、活化使用、制作文化产品、开展宣传活动等方式,优先对列入地名保护名录的地名进行保护和合理利用。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