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地名标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名标志设置、维护和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更正、维护: (一)标示的标准地名或者其罗马字母拼写等信息错误的; (二)安装位置、指位错误的; (三)版面褪色、被涂改、遮挡,字迹模糊、残缺不全的; (四)破损、污损、存在安全隐患的; (五)其他应当予以更正、维护的情形。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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