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地名信息数据采集、存储、传输、应用等管理,确保地名信息数据安全。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