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少数民族语地名、外国语地名的标准汉字译名的使用应当遵守标准地名使用的有关规定。 少数民族语地名、外国语地名的标准汉字译名通过地名公告、国家地名信息库、标准地名出版物等向社会公布。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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