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少数民族语地名、外国语地名的标准汉字译名的使用应当遵守标准地名使用的有关规定。 少数民族语地名、外国语地名的标准汉字译名通过地名公告、国家地名信息库、标准地名出版物等向社会公布。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