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外国语地名的汉字译名应当符合国务院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外国语地名汉字译写规范,由国务院地名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定。 不得直接引用或者擅自转译可能损害我国领土主张和主权权益的外国语地名。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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