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不按法定的条件进行海事行政许可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的,由其所在机构或上级机构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不按法定的条件进行海事行政许可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的,由其所在机构或上级机构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