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未按照本规定取得许可证,擅自构筑、设置的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船舶不得进行靠泊作业。影响通航环境的,应当责令构筑、设置者限期搬迁或者拆除,搬迁或者拆除的有关费用由构筑、设置者承担。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未按照本规定取得许可证,擅自构筑、设置的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船舶不得进行靠泊作业。影响通航环境的,应当责令构筑、设置者限期搬迁或者拆除,搬迁或者拆除的有关费用由构筑、设置者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