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停止作业或者活动,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有关规定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即行实施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的;

(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与航行警告、航行通告中公告的内容不符的。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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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