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或者活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许可证擅自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的;
(二)使用涂改或者非法受让的许可证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报备水上水下作业的;
(四)擅自扩大作业或者活动水域范围的。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或者活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许可证擅自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的;
(二)使用涂改或者非法受让的许可证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报备水上水下作业的;
(四)擅自扩大作业或者活动水域范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