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撤销其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许可,收回其许可证,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违反本规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撤销其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许可,收回其许可证,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