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立即停止作业或者活动,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一)因恶劣自然条件严重影响作业或者活动及通航安全的;
(二)作业或者活动水域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者存在严重危害水上交通安全隐患,危及周围人命、财产安全的。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立即停止作业或者活动,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一)因恶劣自然条件严重影响作业或者活动及通航安全的;
(二)作业或者活动水域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者存在严重危害水上交通安全隐患,危及周围人命、财产安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