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 第二十六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章 作业和活动管理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涉及通航安全的部分完工后或者工程竣工后,将工程有关通航安全的技术参数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