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作业和活动管理
第二十二条
水上水下作业需要招投标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投标前明确参与作业的船舶、海上设施或者内河浮动设施应当具备的安全标准和条件,在工程招投标后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施工过程中各项安全保障措施,将作业船舶、海上设施或者内河浮动设施及人员和为作业服务的船舶及其人员纳入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体系,并与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三章 作业和活动管理
水上水下作业需要招投标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投标前明确参与作业的船舶、海上设施或者内河浮动设施应当具备的安全标准和条件,在工程招投标后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施工过程中各项安全保障措施,将作业船舶、海上设施或者内河浮动设施及人员和为作业服务的船舶及其人员纳入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体系,并与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