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三章 作业和活动管理第十七条从事维护性疏浚、清障等影响通航的航道养护活动,或者确需限制通航的养护作业的,应当提前向海事管理机构通报。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