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第二章 作业和活动许可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向原发证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

(一)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中止的;

(二)3个月以上未开工的;

(三)提前完工的;

(四)因许可事项变更而重新办理了新的许可证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许可的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无法实施的。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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