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第二章 作业和活动许可
第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颁发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许可证。
对通航安全可能构成重大影响的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许可前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二章 作业和活动许可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颁发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许可证。
对通航安全可能构成重大影响的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许可前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