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涉密印制资质管理工作,省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涉密印制资质管理工作。 省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下一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审查工作,或者组织机构协助开展工作。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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