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机关、单位内部非经营性印刷厂、文印中心(室),承担本机关、单位涉密印制业务的,可不申请涉密印制资质,由本机关、单位按照保密要害部门部位进行管理,接受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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