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 / 第四十八条独立法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机关、单位委托未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单位从事涉密印制业务的,应当由有关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