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机关、单位委托未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单位从事涉密印制业务的,应当由有关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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