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未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单位从事涉密印制业务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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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