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资质单位不再符合申请条件,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吊销其资质,停止其涉密业务: (一)涂改、出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伪造、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二)将涉密印制业务分包或者转包给无相应涉密资质单位的; (三)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未按法定时限报告的; (四)拒绝接受保密检查的; (五)资质暂停期间,承接新的涉密印制业务的; (六)资质暂停期满,仍不符合保密管理规定的; (七)发生泄密案件的; (八)其他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行为。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