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四十一条

资质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资质: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法人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主动申请注销资质的; (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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