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从事涉密印制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涉密印制资质。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应当选择具有涉密印制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资质单位)承接涉密印制业务。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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