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从事涉密印制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涉密印制资质。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应当选择具有涉密印制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资质单位)承接涉密印制业务。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 则
从事涉密印制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涉密印制资质。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应当选择具有涉密印制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资质单位)承接涉密印制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