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九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现场审查、保密检查过程中,发现申请单位或者资质单位存在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案件线索,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泄密案件管辖权限,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对有关设施、设备、载体等采取登记保存措施,依法开展调查工作。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结束后,认定申请单位或者资质单位存在违反保密法律法规事实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作出处理,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受理申请或者准予行政许可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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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