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

资质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开展涉密印制业务的,合作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涉密印制资质且取得委托方书面同意。 资质单位不得将涉密印制业务分包或者转包给无相应涉密资质的单位。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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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