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第三十二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开展“双随机”抽查、飞行检查等形式的保密检查,对资质单位从事涉密印制业务和保密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