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九条

《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从事涉密印制业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延续申请,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开展审查,申请单位未按规定期限提出延续申请的,视为重新申请。 有效期届满且未准予延续前,不得签订新的涉密印制业务合同。对于已经签订合同但未完成的涉密业务,在确保安全保密的条件下可以继续完成。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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