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七条独立法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章 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第二十七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