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六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申请单位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开展专家评审、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行政许可期限。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申请单位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开展专家评审、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行政许可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