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四条

申请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审查: (一)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采取贿赂、请托等不正当手段,影响审查工作公平公正进行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按通知时间接受现场审查的; (四)现场审查中发现不符合评分标准基本项的; (五)其他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行为。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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