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四条
申请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审查: (一)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采取贿赂、请托等不正当手段,影响审查工作公平公正进行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按通知时间接受现场审查的; (四)现场审查中发现不符合评分标准基本项的; (五)其他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行为。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
申请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审查: (一)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采取贿赂、请托等不正当手段,影响审查工作公平公正进行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按通知时间接受现场审查的; (四)现场审查中发现不符合评分标准基本项的; (五)其他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