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章 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第二十一条对作出受理决定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