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以下简称涉密印制),是指以印刷、复制等方式制作国家秘密载体的行为。 涉密印制资质是指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法定资格。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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