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

第十八条

申请甲级资质的,应当向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乙级资质的,应当向注册地的省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在登记机关备案的章程; (四)从事印刷、复制等经营活动的许可证明; (五)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监)事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涉密印制业务的其他人员情况; (六)资本结构和股权情况; (七)上一年度企业年度报告; (八)生产经营和办公场所的产权证书或者租赁合同; (九)近三年印制业务合同清单; (十)涉密印制业务设备、场所和保密设施、设备情况; (十一)基本管理制度、保密制度以及保密体系运行情况。 申请书及相关材料不得涉及国家秘密,申请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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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