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九条

第九条

计划主管部门在审批项目时,如对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作较大变动时,应事先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建设单位应重新办理审查同意书。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