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 第九条独立法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九条第九条计划主管部门在审批项目时,如对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作较大变动时,应事先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建设单位应重新办理审查同意书。制定机关水利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