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 第八条独立法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八条第八条河道主管机关对建设单位的申请进行审查后,作出不同意建设的决定,或者要求就有关问题进一步修改补充后再行审查的,应当在批复中说明理由和依据。建设单位对批复持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制定机关水利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