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八条

第八条

河道主管机关对建设单位的申请进行审查后,作出不同意建设的决定,或者要求就有关问题进一步修改补充后再行审查的,应当在批复中说明理由和依据。建设单位对批复持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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