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七条

第七条

河道主管机关应在法定期限内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同意兴建的,应发给审查同意书,并抄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在取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审查同意书后,方可开工建设。 审查同意书可以对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和管理提出有关要求。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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