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七条
第七条
河道主管机关应在法定期限内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同意兴建的,应发给审查同意书,并抄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在取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审查同意书后,方可开工建设。 审查同意书可以对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和管理提出有关要求。
- 制定机关
- 水利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河道主管机关应在法定期限内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同意兴建的,应发给审查同意书,并抄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在取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审查同意书后,方可开工建设。 审查同意书可以对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和管理提出有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