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六条

第六条

河道主管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查,审查主要内容为: (1)是否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和有关的国土及区域发展规划,对规划实施有何影响; (2)是否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 (3)对河势稳定、水流形态、水质、冲淤变化有无不利影响; (4)是否防碍行洪、降低河道泄洪能力; (5)对堤防、护岸和其它水工程安全的影响; (6)是否妨碍防汛抢险; (7)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是否适当; (8)是否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 (9)是否符合其它有关规定和协议。 流域机构在对重大建设项目进行审查时,还应征求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意见。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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