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五条

第五条

建设单位编制立项文件时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文件: (1)申请书; (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3)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 (4)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 (5)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对于重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编制更详尽的防洪评价报告。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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