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四条

第四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它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 蓄滞洪区、行洪区内建设项目还应符合《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的有关规定。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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