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四条第十四条未按本规定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设项目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可根据《河道管理条例》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制定机关水利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