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未按本规定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设项目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可根据《河道管理条例》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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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