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二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竣工后,应经河道主管机关检验合格后方可启用。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6个月内向河道主管机关报送有关竣工资料。制定机关水利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