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竣工后,应经河道主管机关检验合格后方可启用。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6个月内向河道主管机关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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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