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实验室,应当按照国家环境保护规定,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实验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对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分析和预测,并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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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