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实验室,应当按照国家环境保护规定,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实验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对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分析和预测,并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